熊某某!
判了!
因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
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判处有期徒刑二年
近日
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
案件回顾
年3月15日7时48分,熊某某在红谷滩公安分局站台乘坐路公交车(红谷滩往市区方向),在公交车已经关门启动并驶离站台后,熊某某以还有人要上车为由让公交车司机骆某停车,但骆某没有停车并继续向前行驶,随后熊某某在一旁叫骂,司机骆某未予理睬,当公交车行驶至春晖路口与丰和大道交叉口时,熊某某气急之下先用脚踢踹驾驶室旁边的挡板,接着抢夺骆某手中的方向盘,并用手抓挠骆某面部。司机骆某紧急刹车后,车上的乘客将熊某某拉开。经鉴定,骆某面部擦伤并甲床出血,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。
公交车司机骆某报警后,公安民警将在原地等待的熊某某带回调查。归案后,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。
判决
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
一审法院认为,熊某某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,致一人轻微伤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可以减轻处罚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条:
第六十七条:
幸好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害
但冲动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
判得好!
来源
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万珺
编辑
黄青
审定
金官
核发
张宁
领导说了,点个小花
南婉儿的工资就涨五毛